法治精神与泛道德化
行动党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日前在星洲日报言路版,撰文反驳某读者讨论消费税课题的观点。张氏认为政府开征消费税后,市场上物品和服务价格并不会下降;文末亦强调本身是本着“在野党的良知”与读者分享消费税的知识。
槟州首长林冠英于今年7月间就槟州议会取消口头问答环节所引发的争议,归咎于“被州法律顾问所欺骗”,而且声称是“整个民主”也被骗了。张念群所谓“在野党的良知”,与林冠英的“整个民主被骗”一样,都是一种语言伪术。林首长和槟州政府被骗,那完完全全就是林首长本身和槟州政府本身被骗而已,与民主无关,把自己的被骗上纲上线成“整个民主被骗”,是一种转移视线的语言伪术。
消费税的课题亦然,它事关政府的经济政策与财政管理,范畴清晰明确,要讨论消费税,只要把诸如税率、物价、成本、征税机制与范围等具体的经济数据和政策内容逐条陈列,按此提出本身观点即可,摆事实、讲道理,与所谓良知或道德无关,更不必上纲上线成什么“在野党的良知”。数据是死的,1就是1,2就是2,不会因为加上什么“在野党的良知”,1会变成100。
政治人物无论朝野,为了树立权威和动员群众,有尽可能把一切社会议题泛政治化或泛道德化的倾向(或需要),但如果连一般大众也动辄把课题的讨论泛道德化,那么一切讨论都不会产生任何成果或共识,而只剩道德的攻伐。
新山市政局清除立陶宛籍画家恩尼斯的壁画“转角遇到匪”而引起的争论,其实就是被泛道德化,再加上泛政治化所扭曲的议题。 “转角遇到匪”之所以被清除,只有一个理由,也只能基于一个理由,那就是市长所指出的:“举凡要在墙壁上绘制图画,都必须事先向市政局申请,获得批准方可绘图;无论作品内容是正面或负面,凡是没经过当局批准的壁画,一律都要清除。”地方政府到底有没有这一条例,只要加以翻查即可。
“转角遇到匪”是保留还是清除,是纯粹的法律问题,尽管部份州官声称壁画破坏新山形象而不能不清除,但地方政府当局之所以有权力也有责任去清除壁画,其执法行动的法源,完完全全就是上面市长所提出的地方政府条例。只要新山市政局是依足条例办事,其行动就是正当合法的,意即:一、只要违反条例,不管那是无聊的中学生、招生意的阿窿,或是国际知名画家画的,都须清除;二、市政局不会也不能因为害怕招惹市民/人民反弹,而不执行地方政府条例。
一道单纯的法律问题,被人们上纲上线成“破坏艺术”、“逃避现实”、“鸵鸟心态”,变成一道泛道德化的议题。只是,有些基本道理,大家还是要说说的:一、市政局不懂欣赏艺术?无论市政局懂不懂欣赏艺术,依据条例“转角遇匪”还是要清除。市政局懂不懂欣赏艺术,跟需不需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,是两回事。
二、市政局与其费心清除“转角遇匪”,不如致力打击犯罪?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跟打击犯罪无关,况且清除违例壁画是市政局的责任,打击犯罪是警方的责任。无论市政局有没有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,警方都要打击犯罪;无论警方有没有尽责打击犯罪,市政局依据条例都要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。你可以抨击大马警方打击犯罪不力,但不能因此要求新山市政局保留“转角遇到匪”。
三、市政局是逃避现实和粉饰太平的鸵鸟心态?无论市政局的态度是逃避现实或面对现实,是鸵鸟心态还是什么大鸟小鸟心态,依据条例“转角遇到匪”还是要清除。市政局不该也不能因为害怕清除壁画后,人家可能会说他逃避现实和鸵鸟心态,而不执行条例。
四、市政局的行动是政治决定,所以恩尼斯的另两幅画没有被清除?那么人们应该要求的是市政局依据条例连那两幅画也清除,而不是要求市政局保留“转角遇到匪”。
五、林冠英说恩尼斯可以到槟城作画,槟州政府不会清除?槟州政府要不要邀请恩尼斯作画,槟州政府要不要执行地方政府条例,那是槟州政府的事,但依据条例“转角遇到匪”还是得清除。你可以赞赏林冠英和槟州政府宽宏大度,但不能因此要求新山市政局不执行条例。
上面多次重复“依据条例”4字,是想强调法治之精髓在于可长可久,在于一视同仁,因法律非一时之法,亦非一人之法,不因恩尼斯而例外,也不因这时候大家都痛恨匪徒、痛恨犯罪,而对“转角遇到匪”情有独钟,所以法外开恩不执行条例。保留“转角遇到匪”只能用两种方式:一、依照条例向市政局申请批准,或;二、若觉得“先申请获批准后才能作画”的条例不合理,就争取修改条例,让大家以后都能在墙上自由随意作画;你也可以故意去违反那些你认为不合理的条例或法律,但你就得承担被取缔的风险。
良知和道德不是不重要,事实上它们是人类文明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,但这不代表任何问题都可扯上良知和道德;讨论具体问题,就用具体数据和具体法律,不必上纲上线。
作者:张以勒
来源:星洲日报
槟州首长林冠英于今年7月间就槟州议会取消口头问答环节所引发的争议,归咎于“被州法律顾问所欺骗”,而且声称是“整个民主”也被骗了。张念群所谓“在野党的良知”,与林冠英的“整个民主被骗”一样,都是一种语言伪术。林首长和槟州政府被骗,那完完全全就是林首长本身和槟州政府本身被骗而已,与民主无关,把自己的被骗上纲上线成“整个民主被骗”,是一种转移视线的语言伪术。
消费税的课题亦然,它事关政府的经济政策与财政管理,范畴清晰明确,要讨论消费税,只要把诸如税率、物价、成本、征税机制与范围等具体的经济数据和政策内容逐条陈列,按此提出本身观点即可,摆事实、讲道理,与所谓良知或道德无关,更不必上纲上线成什么“在野党的良知”。数据是死的,1就是1,2就是2,不会因为加上什么“在野党的良知”,1会变成100。
政治人物无论朝野,为了树立权威和动员群众,有尽可能把一切社会议题泛政治化或泛道德化的倾向(或需要),但如果连一般大众也动辄把课题的讨论泛道德化,那么一切讨论都不会产生任何成果或共识,而只剩道德的攻伐。
新山市政局清除立陶宛籍画家恩尼斯的壁画“转角遇到匪”而引起的争论,其实就是被泛道德化,再加上泛政治化所扭曲的议题。 “转角遇到匪”之所以被清除,只有一个理由,也只能基于一个理由,那就是市长所指出的:“举凡要在墙壁上绘制图画,都必须事先向市政局申请,获得批准方可绘图;无论作品内容是正面或负面,凡是没经过当局批准的壁画,一律都要清除。”地方政府到底有没有这一条例,只要加以翻查即可。
“转角遇到匪”是保留还是清除,是纯粹的法律问题,尽管部份州官声称壁画破坏新山形象而不能不清除,但地方政府当局之所以有权力也有责任去清除壁画,其执法行动的法源,完完全全就是上面市长所提出的地方政府条例。只要新山市政局是依足条例办事,其行动就是正当合法的,意即:一、只要违反条例,不管那是无聊的中学生、招生意的阿窿,或是国际知名画家画的,都须清除;二、市政局不会也不能因为害怕招惹市民/人民反弹,而不执行地方政府条例。
一道单纯的法律问题,被人们上纲上线成“破坏艺术”、“逃避现实”、“鸵鸟心态”,变成一道泛道德化的议题。只是,有些基本道理,大家还是要说说的:一、市政局不懂欣赏艺术?无论市政局懂不懂欣赏艺术,依据条例“转角遇匪”还是要清除。市政局懂不懂欣赏艺术,跟需不需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,是两回事。
二、市政局与其费心清除“转角遇匪”,不如致力打击犯罪?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跟打击犯罪无关,况且清除违例壁画是市政局的责任,打击犯罪是警方的责任。无论市政局有没有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,警方都要打击犯罪;无论警方有没有尽责打击犯罪,市政局依据条例都要清除“转角遇到匪”。你可以抨击大马警方打击犯罪不力,但不能因此要求新山市政局保留“转角遇到匪”。
三、市政局是逃避现实和粉饰太平的鸵鸟心态?无论市政局的态度是逃避现实或面对现实,是鸵鸟心态还是什么大鸟小鸟心态,依据条例“转角遇到匪”还是要清除。市政局不该也不能因为害怕清除壁画后,人家可能会说他逃避现实和鸵鸟心态,而不执行条例。
四、市政局的行动是政治决定,所以恩尼斯的另两幅画没有被清除?那么人们应该要求的是市政局依据条例连那两幅画也清除,而不是要求市政局保留“转角遇到匪”。
五、林冠英说恩尼斯可以到槟城作画,槟州政府不会清除?槟州政府要不要邀请恩尼斯作画,槟州政府要不要执行地方政府条例,那是槟州政府的事,但依据条例“转角遇到匪”还是得清除。你可以赞赏林冠英和槟州政府宽宏大度,但不能因此要求新山市政局不执行条例。
上面多次重复“依据条例”4字,是想强调法治之精髓在于可长可久,在于一视同仁,因法律非一时之法,亦非一人之法,不因恩尼斯而例外,也不因这时候大家都痛恨匪徒、痛恨犯罪,而对“转角遇到匪”情有独钟,所以法外开恩不执行条例。保留“转角遇到匪”只能用两种方式:一、依照条例向市政局申请批准,或;二、若觉得“先申请获批准后才能作画”的条例不合理,就争取修改条例,让大家以后都能在墙上自由随意作画;你也可以故意去违反那些你认为不合理的条例或法律,但你就得承担被取缔的风险。
良知和道德不是不重要,事实上它们是人类文明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,但这不代表任何问题都可扯上良知和道德;讨论具体问题,就用具体数据和具体法律,不必上纲上线。
作者:张以勒
来源:星洲日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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